9月15日,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发布消息称,公安网安部门在“护网—2025”专项工作中发现,一家主营对外提供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基础数据的科技公司,在处理人脸等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前,未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合法合规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是高水平大模型研发的基础。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数据处理者应加强训练数据和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企业需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及时征得采集对象同意,并在外供数据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以确保高质量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得到更好的数据安全保障。